上篇寫到,失戀這種事之所以會讓人傷心、痛苦、甚至「深受打擊」,並非是因為實質上有甚麼無法彌補的利益損失,而多是源自於「情緒層面」的傷害。
而這些情緒層面的傷害彙總起來大致可以整合成下面三項:
- 自我評價的打擊。
- 依賴性被剝奪。
- 情緒的孤立。
這次我們就來好好談這三項狀況對任何人的可能傷害。
關於自我評價的打擊
不管一個人的過往是以多麼健康的形式長成,對於自身一部分的評價終究免不了是源自於別人怎麼看待我們。 就算自己再美、再優秀、再聰明、再有能力,時而不時我們都會懷疑自身在別人眼中到底是怎麼樣。 是比自己想像的好? 是比自己想像的糟糕? 就算我們對於自己有著足夠的自豪感,但萬一週圍人們都用譴責的眼光看待我們時,長期下來也會讓我們懷疑是否「實際的自己」其實是很糟糕的。
如果充滿自信的人會如此的話,那更別說那些並不具備強烈自信心的一般人們。 也因此,大部分的人都會在成長歷程中不斷的做些事情去配合他人價值觀的期待,如好好念書、品學兼優、聽話乖巧,以求配合社會主流評價來扮演一個能受到他者肯定的角色。 因為對我們來說,看到別人讚許的眼光,也就等於自身越來越「被接受著」。
愛情中也是這樣。
不管我們對自己多有自信,恐怕常常還是不免會懷疑「這樣的我,真的是值得別人愛的嗎?」 「別人到底是愛著本質上的我,還是只是型態上的我?」 「是愛我的外貌、我的身高、我的學歷、我的頭銜、我的社會地位、我的錢」、「還是有人會愛著我本質上的某種東西? 而這東西能否讓他人連存在我之中所有的不完美處也能包容的愛者嗎?」
而若過去的自己所經歷的人生並不順利,以至於產生很重的不安全感時,這些懷疑更會轉型成挑戰、甚至測試對方的行為動機。 會擔心自己不夠完美,而想要透過對方否定自己的懷疑來彌補這樣的不安全感;會投入很多心力要求對方多給我們一些具體的東西來填補我們自身對於自己不夠滿意、不確定、或是覺得還匱乏的部分。
匱乏處常需要外在來填補。
匱乏越多者、渴望也越大。
也因此,一但我們被另一個人接受。 「被接受」這件事情其實帶來了比表面上顯示出更重大的價值。 他讓人開始認為,那些原本自己以為不夠好的地方原來也有別人其實覺得很棒。 這恐怕才是在戀愛這件事情上,最能讓人心情振奮的東西。
只是一但失戀這件事情發生後,我們過去賴以建立自尊的東西卻突然被切斷了。 填塞我們匱乏處的燃料消失了。失戀如果源自於第三者,那還有個外部成因可以歸咎。(雖然有第三者的狀況整個情境是一樣的,只是我們難免會誤認為對方只是受到誘惑;但若回到誘惑評價模型的角度來看,其實常是我們自身能力不夠的問題。) 但如果完全不存在第三者的狀況時,那表示我們以為已經被接受的自身,其實是還有很多不完美處。 對方可能過去未有表述出來、或是有表述只是自己不願意去改、或是無能為力去改。 而在今時今地,卻因為某個導火線,而讓對方覺得再也不要忍受了。
所以失戀下,最糟糕的不是失去主權的行使力* ,而是我們對於「自身評價的再次挑戰」。 原本心安的穩定感情或是以為被肯定的部分,將發現其實並不是如此;而原本若是一直就擔心自身的不夠完美會讓對方討厭或因此失去對方的,那在這當口,終於從對方的口中、行為、反應、表現上確認那真的是如此。
在這樣的狀況下,情緒上,我們會因此懷疑自身的價值,而覺得自己一無是處。 如果當事人過往已經有這種厭惡自己的感覺時,那失戀會讓這件事情進一步惡化。 而一但自身價值被挑戰時,隨附在上的自尊、自信、安全感、信任等等的情緒也很可能因此一併崩潰。
*事實上主權行使力往往是個假像,就算是熱戀期也不必然表示我們有任何行使權力的能力
關於依賴性被剝奪
依賴性是甚麼呢? 是我們將自身情緒寄託在一溝通媒介,以求取得他者情緒認同的一種過程。 如,開心時我們會想找人分享我們的開心。 而光是把自己的開心表達出去還不夠,接收到我們情緒的人還必須要「願意」聆聽我們興奮的話語,且要能發自內心的幫我們高興。 傷心時希望能有人能理解我們的不悅,並在這樣的情境下站在我們這一邊。 前段提到,自我評價需要透過外部的肯定來強化,而依賴感則是需要透過互動好把自身中某種空虛性的東西附掛到另一個人身上。 這樣的過程將能帶給我們一種被保護、被在意、被承擔、以及被背負的穩定感。
畢竟不論我們能多麼堅強與俱有安全感、無論我們在自我認知上有多大的肯定,我們還是會希望能有人附和我們。 就如同古人成功要返鄉讓周遭認識的人附和我們的成功,不然就如同錦衣夜行是一樣的意思;而傷心生氣時,則希望別人「跟我們站在同一國」,最好是跟我們「一起對抗全世界」。
這樣的情緒是建構親密關係中的重要一環,畢竟我們跟另一個人真正產生的親近感,往往不是透過身體上的接觸(雖然那當然是一個環節)。 對我們更有深層重要性的,往往是這種「我們是同一國」、「我們很類似」、「我是被支撐著的」這樣的情感上之親近與依賴。
可是失戀時,在最需要有人能幫我們轉移情緒、最需要有人聽我們哭訴、最需要有人跟我們同一國的時候,我們卻沒辦法跟之前一樣跟那個花了很多時間建立親密感的人訴說。 這人事實上還變成了我們這次要哭訴或是抱怨的對象。 更糟糕的事情在於,若過往花太多時間建立親密關係所必須有的依賴感時,在失戀發生的當口,你會發現居然沒有一個可以轉移此等同依賴感的對象。 雖然依賴感並不必然只能建立在愛情對象上,但試想,如果你是那種有異性沒人性的人。 愛得死去活來時,朋友家人都略疏遠了。 一但惡運當頭,該找誰來哭訴呢?
依賴感這東西的有趣在於,平常這樣有人支撐的情緒雖然讓人覺得幸福,卻存在的並不明顯。 可是當面臨失戀這種最需要依賴感的時候,依賴感卻被剝奪了,而被剝奪的情緒卻鮮明讓人難以忍受。 有時候你甚至得到那時候,才知道原來有東西遺失掉了。 畢竟你的傷心,對方無動於衷,你的傷心對方也可能覺得遺憾卻刻意的不予理會。
過去能給你那親密無間依賴感的人轉過身、不願意、抑或是不能幫你了。 而外在的人往往則根本幫不了你。 你會很清楚知道,不管再怎麼傷心難過,都不會有人提供「我了解你的傷心」、「我感同身受」的那種保護與承擔。
因此,除了自身價值被挑戰外;無法依附、又找不到出口的孤獨感則是另一個啃食我們心靈的殺手。
關於情緒的孤立。
親密關係能帶給人們另一個心理層面的重要價值是「期待感」。 期待感指的是,因為信任而能認定自己的某項需求最終將能透過他者的力量達到滿足的一種預期情緒。 舉例來說,生日會猜想對方會送自己甚麼東西。 抱怨自己不開心後,會期待對方的安慰。 哭訴心情不好,會期待得到對方的反饋。 告知自己想吃甚麼東西下,對方會願意花費心力幫忙準備。
我們不會期待一個陌生人在知道我們的需求後會提供甚麼東西。 因為我們知道,對陌生人而言我們的需要並沒有重要性,我們的情緒高低對陌生人而言也根本就不重要。 但是對於我們身邊親密的人而言,我們的需要被滿足、我們的情緒被關注、對他們來說是「重要的」。 對方在意我們的感受,並努力想滿足我們的需要、照顧我們的情緒。 事實上,努力滿足還並不是這部分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我們理解對方會「主動感知」我們的需要,並會「主動照顧」我們情緒的那份認知。 表示我們的需求在他者的眼中是重要的、我們自身是珍貴的、「我們的被滿足」是有重要意涵的,而我們只要待在那樣的親密關係中就可以期待這種種的一切。
就算原來在親密關係中時,伴侶不是個非常好的情人。 每次期待的生日、節慶禮物、窩心的關懷可能偶爾出現、偶爾沒出現。 但禮物本身往往不是重點,重點在於時間截止前的「期待」。 「他會不會為我做甚麼呢?」 這樣的期待性往往比禮物本身更讓人感到興奮以及深刻。 至於期待落空也不表示絕對的失望,畢竟還可以透過不滿的表達,來讓對方理解並要求某種補償。 畢竟在那樣的關係架構下,我們是有「權力」表現任性、不滿、甚至無理取鬧。 而只要在合理範圍下,這些情緒都將被包容甚至小心照顧。
一但分手後,所有的「期待」將不再存在。 對方將不以自己的悲傷為悲傷、不以自己的喜樂為喜樂。「沒辦法期待、恐怕比期待落空這檔事相對而言更糟糕。」 因為不管多少的情緒、多少得需求、多大的期待,都已經傳達不出去。 只被孤立在你自身之中,就如同找不到出口的迴音。
嗡嗡嗡嗡的響著,卻沒人理會。
所以以上這三者算是失戀這樣的事情,對我們最大的傷害之處。
只是呢,這些僅僅是針對在兩個人的親密關係中失戀所帶給人的情緒打擊。 但如果這樣的失戀是源自於第三者介入時,那帶給人們情緒的傷害性將更被放大。 畢竟當你傷心難過、對自我評價低落、如失根浮萍找不到寄託的當口,對方可能跟他新的情人正在溫存、正在笑鬧。 你需要對方時、對方只覺得不勝其擾。 傷心不再被包容就算了,更糟糕的是,你暫時缺乏的快樂,對方擁有很多;偏偏自己卻被完全排除在外。
這大概才是最讓人痛苦與氣憤的吧?
也因此我們會害怕失去愛情,尤其害怕第三者介入並搶奪走原本「屬於自己」的那些東西。 常常耗費很大的力氣來防守我們已經取得的愛情優勢。 若回顧歷史,人類對此發展了幾種抗衡的方式。 我們大概可以歸類兩大類:
- 道德上的方法
- 法律上的方法
道德上指的是人們在各種價值觀上過度的讚揚愛情的忠貞、貶抑分離、詆毀變心的人們。 這常見於古典小說、道德書典、甚至是各類戲劇創作中。 在更保守的年代中,選擇他者甚至可能遭受其他人的唾棄、責罵、社會流放、或是社會地位降級之處分。 社會也盡其所能的把專一、守節、從一而終、甚至為愛而死等等行為加以大加讚揚。 其目的就是希望能帶給社會普遍認知感覺忠於愛情是好的、背離愛情則是罪大惡極的。 讓有心想做出其他選擇的人,會畏於社會輿論、親友眼光、道德譴責、或是怕死後下地獄等各類理由而留在原本的關係中。
至於法律上的方法,指的則是透過宗教戒律、甚至實質法律程序的方法來保障愛情關係中的「好人」。 以社會性的規則來強制防堵換人、離婚、或是變心等行為。 法律的強制介入或許有人拍手叫好。 覺得既然做出承諾者,就應該把承諾好好執行完成。 婚姻或是感情的承諾,當然我們可以從契約的角度來看這檔事,適用民法似乎也沒甚麼大問題。 在極端保守的地區,如中東(甚至連台灣也是一樣),這類的法律還被列在刑法之中。 很多人認為這樣能保障到親密關係中的受害者、排除掉第三者的介入,但我倒覺得若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這整件事情是匪夷所思的。
我之所以認為這是匪夷所思,並不是我偏袒愛情中的競爭者。 而是透過這樣極端的法律手段,其實並沒有解決任何問題。 事實上,放眼望去,我們周遭想外遇的還是會外遇;離婚的也還是離婚。 甚至台灣的離婚率並沒有因此低於其他國家。
原因在哪?
原因在於法律的介入其實完全沒幫上任何忙,甚至反而造成了一個更深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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